8.9 电气二次


8.9.1 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建筑光伏系统的监控系统应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控制操作、防误闭锁、报警、事件处理、人机交互、对时、通信等基本功能,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T31366的有关规定。
    2 监控系统可采用本地监控或远程监控方式,无人值守的建筑光伏系统应安装远程实时监控系统。
    3 通过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建筑光伏系统的监控系统,应具备接收并执行电网调度部门远方发送的有功和无功功率出力控制指令能力。
8.9.2 建筑光伏系统继电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光伏发电系统配置的继电保护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的有关规定。通过380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建筑光伏系统宜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可不配置专用的继电保护装置。
    2 建筑光伏系统接入配电网时,应对光伏发电系统送出线路及相邻线路现有保护进行校验,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重新配置。
    3 当建筑光伏系统接入配电网后使单侧电源线路变为双侧电源线路时,应按双侧电源线路设置保护配置。
    4 建筑光伏系统交流母线可不设专用母线保护,发生故障时可由母线有源连接元件的保护切除故障。
8.9.3 建筑光伏系统并网自动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并网建筑光伏系统应具备防孤岛保护功能。
    2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为不可逆并网方式时,应配置逆向功率保护设备。逆功率保护应具有当检测到逆向电流超过额定输出的5%时,建筑光伏系统应在2s内自动降低出力或停止向电网线路送电。
    3 通过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根据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要求及接线方式,提出远动信息采集要求。
远动信息应包括并网状态,光伏发电系统有功、无功、电流等运行信息,逆变器状态信息,无功补偿装置信息,并网点的频率电压信息,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信息。
    4 通过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建筑光伏系统应符合电力系统二次安全防护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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